MRLC研讨会第4期:“PAE的法律规制:理论、立法与实践”成功举办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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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2015年12月3日上午,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MRLC)邀请了爱立信知识产权和竞争部负责人Dina Kallay、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nette Dodoo、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Compass Lexecon经济咨询公司副总裁谭伟和Hogan Lovell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drian Emch作为演讲嘉宾,围绕专利主张实体(PAE)这一前沿性问题进行了涉及理论、立法与实践的研讨活动。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吴汉洪教授、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政策总监续俊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董笃笃博士后作为研讨嘉宾参与探讨,并有硕士生全程聆听讲座并进行互动。
Dina Kallay首先从个人角度发表了关于美国对PAE现象进行规制的看法。在知识型经济的发展潮流中,有些公司倾向于将“创新”作为商品外包出去自由流通,形成动态市场,以此提高效率。在美国的特殊诉讼环境中,证据开示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当高昂,如何合理分担费用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在实践中难以认定PAE违反竞争法相关规定。Dina总结,对待PAE现象我们应当关注行为而非其本身,看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而非武断地否定所有PAE现象,当行为不合理且损害竞争时,对其进行相关规制。
Ninette Dodoo主要从欧盟立法与执法的实践角度发表了关于PAE的看法,她也认为不能将PAE单独提出来进行研究,需要结合其行为与产生的损害来分析。Ninette认为欧盟对PAE现象的相关规制现在还未有明确的态度,主要是从传统的反垄断法角度,通过认定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但在实践中也少有成功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张广良教授提出专利权本质属于消极的排他权,实施专利并非主张权利的前提,很难将依法提起诉讼的专利权人定义为PAE。并从PAE产生的条件和中国现行专利制度及现状出发,论证了中国未给PAE提供合适的生长土壤,因此PAE产生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并不突出。
Adrian Emch和吕晴则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例分析了PAE的相关问题,包括:Huawei
v. ZTE, Sisvel v. Haier, Huawei v. InterDigital (re-run) 这些案件,通过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来窥见欧盟法院一些最新的规定与态度。
谭伟博士从经济学的专业角度对PAE进行了论述。当今,一系列数据图表显示PAE现象越发频繁,NPE相关专利诉讼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他专门论述了“市场怎样确定专利价值”这一命题,并认为当面临高诉讼风险时,一个回避风险的专利受让人可能会同意一个高的专利费。
在研讨嘉宾的点评环节,吴汉洪教授认为,经过完善与发展,我国反垄断执法已成常态,而PAE作为一个前瞻性话题在此得到了各个领域发言人的充分论述,互相补充之下使人对PAE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他充分认可了嘉宾关注PAE的具体行为而非绝对地否定这一现象本身的观点。续俊旗和董笃笃也分别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了关于PAE的看法,使与会者对PAE的理论、立法和实践有了更丰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