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LC举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与中国经济法治”研讨会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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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2014年12月2日,由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MRLC)主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与中国经济法治”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206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孟雁北副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史际春教授、朱大旗教授、吴宏伟教授、王宗玉副教授、杨东教授、宋彪副教授、姚海放副教授、胡天龙副教授分别作相关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全体博士研究生和部分硕士研究生参与讨论并畅谈了自己的看法。
史际春教授在发言中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从法治角度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非常好的部署,关键在于如何执行。他从“法治有赖于强势而正义的主流价值”、“法治三要素在于正义、共识和执行”、“法治就是新形势下的民主集中制”等方面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治国理政中出现的法治问题,强调法治是遵循法的精神、客观要求,遵循人民的意志,通过受法律的约束和评判,来达成一种善治。
王宗玉副教授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文件中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词和中心思想提出,对于我国法治发展是利好消息,我们应该对决定充满信心和希望。我国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国情进行立法,法律如果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和生产力发展,应该及时得到废除或修改。
吴宏伟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提高法制教育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立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服务体系,最核心的就是要有法治的人才来搞好立法、司法、法律服务。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如何进入各领域,经济法涉及国家经济职能,经济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一批有良心、有法律意识的专家队伍。
朱大旗教授指出,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必须结合十八大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这三个目标具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要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全中国人民,需要通过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而力行法治是其最好的保障和推动力。朱大旗教授还特别强调了决定中“加强宪法的实施”这一部分内容,指出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核心的问题,必须树立宪法权威,形成统一的法秩序,并结合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具体说明。
宋彪副教授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对顶层制度的设计,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决定要求全民实践,通过实践体现法治精神。随后,宋彪副教授还将决定中与经济法有关的主要内容一一指出,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决定的了解和把握,并为经济法方向的学生研究与专业相关问题指明具体方向。
姚海放副教授认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执行力。以良法行善治,良法首先要立法科学化,社会必须有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构建意见反馈机制。同时他也强调,法律人的发言更要审慎,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要有学术良心,对并问题形成自己的判断。
胡天龙副教授从加强宪法的实施角度阐述了对决定精神的理解,认为决定将依宪行政的理念固化下来,更之具有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宪法的积极作用和宪法梦的实现。
杨东教授阐明了法治可以成为生产力的观点。自上而下的大量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将改革思路全方位推进,使法治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要推动经济领域的法律完善来加快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金融、财政的立法是改革开放的主要推动力。
在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就如何建立对决策的追责制度、如何进行国企改革、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等问题与教授们进行了互动。会后,同学们普遍表示,研讨会中各位教授的观点使其对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国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的方向有了更明确的把握。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通过既是法律人的机遇,也是对法律人提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