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对金融法研究的意义与进路”沙龙顺利举行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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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2018年5月15日,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沙龙暨第9期MRLC沙龙“经济法总论对金融法研究的意义与进路”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6会议室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副教授发表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姚海放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翔副教授出席沙龙并参与讨论,本次沙龙由孟雁北教授主持。
沙龙伊始,冯辉副教授即表达了回归母校的激动心情。在沙龙过程中,冯辉副教授以自己曾经发表过的三篇文章为例,介绍了自己如何从经济法总论视角开展对金融法具体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冯辉副教授指出,法学界对金融法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金融监管的相关问题上,而金融监管有效范式的选择和论证则须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寻找支撑点。例如,以往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体现为传统型的“事前准入” “事中监督”和“事后惩戒”,在对待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如P2P、“校园贷”等)的态度上,一昧地“限制—规范—禁止”。这种封杀式、取缔式做法既不利于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又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保障。冯辉副教授强调,监管内生于产业发展, 应被视为公共产品。若监管的存在就是为了制造“外部性”,则监管的效应难以实现。因此,监管应当回应实践的规则治理需求, 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而不应受制于管控与风险隔离的路径依赖。金融监管方式应当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的基础上,实现从“管控型监管模式 ”向“平衡型监管模式”的转变。
郑翔副教授和姚海放副教授分别对冯辉副教授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并对博士生在论文写作中常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对经济法总论的研究需要极高的勇气;与经济法总论有关的论文选题应当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在对现有制度精确理解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对现实问题作深入分析和阐述;博士生在校期间,应当尽可能广泛涉猎,以充实自己的知识结构。在沙龙过程中,冯辉副教授、郑翔副教授、姚海放副教授分别对学生们提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法、竞争法视野下的央地关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
最后,孟雁北教授对冯辉副教授的发言作了简要点评,提出“学术的过程是一个不断领悟的过程,因此,博士生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多思考、多领悟”。沙龙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