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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与智能合约法律问题”沙龙成功举办

    2018.11.02 - 2018.11.02

      


      2018年10月22日,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沙龙暨第10期MRLC沙龙“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与智能合约法律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MRLC)、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发表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熊丙万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张美慧助理教授出席沙龙并参与讨论,本次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黄尹旭主持。


      薛虹教授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问题切入,认为《电子商务法》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设计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与规制。《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超过了一般的商业主体意义,形成了所谓的生态系统,而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治理当中的一部分义务和责任就是建立争议解决制度。《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且是要高效、便捷,要公示投诉举报方式,并且及时的受理用户处理投诉与举报。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平台为核心,以平台为基础来并围绕其来构建制度。平台有为而治非常重要,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依靠包括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完善纠纷解决。《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很多的实践,薛虹教授就参与创建中国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其是一个纯在线的机制,从投诉到受理、审理、裁决、执行纯线上,全都在线完成,且具有非终局性,域名纠纷解决机制有些特点值得借鉴。


      薛虹教授还讲解了智能合约法律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自动信息系统,暂时达不到人工智能的水平,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原来合同法里面是没有的。首先是公平设置系统问题。自动信息系统是基于算法、程序,构架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就容易产生问题。《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就此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是关于错误的修改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经营者需要提供有关的机制供用户修改错误。最后,是保证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也需要保证用户了解应当了解的事项。


     


        参与沙龙的孟雁北教授、熊秉万副教授以及张美慧助理教授分别对薛虹教授的演讲作了精彩点评,并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阐释了对《电子商务法》、平台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法律思考,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黄尹旭


    照片:杨竹 钱坤​